读者咨询:我是某住宅小区业主,半年前将小区的房屋出租他人。近日,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找到我,以承租人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要求我交纳。问:房屋出租后,物业服务费应由谁交?
律师点评:业主将自己的房屋出租他人,是否还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第一款规定得非常明确,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依据上述规定,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尽的义务,业主不得以不在出租房屋小区居住、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该费用。
读者咨询中未提到业主出租房屋是否与承租人对物业服务费用作出约定,如果有约定的话,应依照约定,就是说合同中约定谁交就由谁交,但业主与承租人的约定只能约束合同中作出约定的双方,不能以此对抗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指出的是,如果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交纳,但承租人未能交纳,作为承担连带交纳责任的业主来说,也应当交纳。但其交纳后,可依据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向承租入追偿。 |